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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火雀直播    发布时间:2024-07-21 02: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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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4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区金汇东路368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37.492″,北纬43°58′25.385″),租用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栋厂房建设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项目计划在1#生产车间新建PE电熔管件生产线#生产车间新建PE管材生产线#生产车间作为原料及成品库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PE电熔管件、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PE颗粒料、色母粒经投料—注塑—开槽—铜丝缠绕—点接—包装入库等;塑料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色母粒经投料—搅拌—塑化、挤出成型—冷却—牵引—切割—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冬季采暖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通过吸料器吸入料斗内,经搅拌机搅拌混料均匀,整套设备均为密闭状态;项目注塑、塑化、挤出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二)在项目运营期间,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三)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停产一次性排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表4三级标准和纳管标准;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

  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投资

  24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区金汇东路368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37.492″,北纬43°58′25.385″),租用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栋厂房建设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项目计划在1#生产车间新建PE电熔管件生产线#生产车间新建PE管材生产线#生产车间作为原料及成品库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PE电熔管件、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PE颗粒料、色母粒经投料—注塑—开槽—铜丝缠绕—点接—包装入库等;塑料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色母粒经投料—搅拌—塑化、挤出成型—冷却—牵引—切割—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冬季采暖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原料通过吸料器吸入料斗内,经搅拌机搅拌混料均匀,整套设备均为密闭状态;项目注塑、塑化、挤出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停产一次性排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纳管标准;生活废水排入园区

  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

  2倍替代。(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委

  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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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4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区金汇东路368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37.492″,北纬43°58′25.385″),租用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栋厂房建设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项目计划在1#生产车间新建PE电熔管件生产线#生产车间新建PE管材生产线#生产车间作为原料及成品库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PE电熔管件、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PE颗粒料、色母粒经投料—注塑—开槽—铜丝缠绕—点接—包装入库等;塑料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色母粒经投料—搅拌—塑化、挤出成型—冷却—牵引—切割—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冬季采暖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通过吸料器吸入料斗内,经搅拌机搅拌混料均匀,整套设备均为密闭状态;项目注塑、塑化、挤出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二)在项目运营期间,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三)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停产一次性排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表4三级标准和纳管标准;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

  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投资

  240万元(环保投资42.5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区金汇东路3687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6′37.492″,北纬43°58′25.385″),租用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3栋厂房建设年产360吨PE电熔管件、管材及1200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项目计划在1#生产车间新建PE电熔管件生产线#生产车间新建PE管材生产线#生产车间作为原料及成品库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PE电熔管件、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PE颗粒料、色母粒经投料—注塑—开槽—铜丝缠绕—点接—包装入库等;塑料管材生产工艺流程为:高密度聚乙烯树脂、色母粒经投料—搅拌—塑化、挤出成型—冷却—牵引—切割—检验—包装入库等。项目冬季采暖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原料通过吸料器吸入料斗内,经搅拌机搅拌混料均匀,整套设备均为密闭状态;项目注塑、塑化、挤出成型等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2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有关标准及要求。(二)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停产一次性排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纳管标准;生活废水排入园区

  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不合格产品及废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五)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减排量中

  2倍替代。(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吨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九)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委

  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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