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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浙江丽水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申述观念

来源:火雀直播    发布时间:2024-08-02 13:42:58

信息详情

  笔者通过检索浙江丽水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申述决议书,以下为具有较为代表性的事例。

  案情简介:郭某某(另案处理)与别人合伙做钢管生意,未进行工商挂号,不属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16年4月,郭某某向第三人购买了9份开票方为南京**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供给给客户抵扣税款。被不申述人任某某向郭某某购买钢管后,接受了郭某某供给的开票方为南京**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算计人民币10万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529.91元,并于2016年4月底进行了税款抵扣,后补交了相关税款。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违法情节相对细微,虽与开票方南京**有限公司之间无实在货品买卖,但与供给发票的郭某某之间具有实在的货品买卖,且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又认罪悔罪,已补交相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任某某不申述。

  案情简介: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不申述人夏某某作为龙泉市**阀门制作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为冲抵本钱,抵扣税款,在没有实在买卖来往的状况下,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及夏某某自己联络,以付出票面金额5%-6%开票费的方法,从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并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算计人民币1658793元,税额算计人民币232396.53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夏某某使用龙泉市**阀门制作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虚伪走账算计人民币1733149元。陈某某在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下金钱打回夏某某操控的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算计人民币1642500元,夏某某付出开票费90649元。

  2021年9月6日,夏某某向龙泉市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算计人民币286016.23元。2021年9月15日,夏某某自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

  1.书证:受案挂号表、归案通过、值税专用发票、管帐记账凭据、公司章程、公司挂号基本状况、完税证明材料、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查看工作报告(复印件)、户籍信息等;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夏某某在无实践运营产生的状况下,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已补缴抵扣的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情绪较好,违法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能够革除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夏某某不申述。

  案情简介: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系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践负责人。2017年3月,被不申述人王某甲为了让公司取得税款抵扣,经由王某乙介绍,在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践货品买卖的状况下,付出票面金额5%为开票费,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计5张,虚开税额算计61694.04元,后实践抵扣增值税算计54262.5元。

  2021年9月10日,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络后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违法现实。

  2021年11月15日,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增殖税54262.5元。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证明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的天然身份状况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状况;

  4.银行付出事务付款回单,证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流通状况;

  6.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零部件(物资)入库单、颗粒入库明细表、银行买卖明细,证明被不申述人王某甲向王某乙购买生物颗粒的状况;

  7.税收完税证明,证明2021年11月15日,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54265.5元;

  8.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王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认罪情绪杰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王某甲不申述。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至10月,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因收购废铁无增值税发票入账,时任某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某某和总经理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就在没有实在事务来往的状况下,以付出票面金额8.5%费用的方法购买了署名为武义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进项税款算计人民币382096.74元,某某公司将24张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分悉数折抵。

  另查明,2016年11月9日,某某公司将虚开的382096.74元税款悉数补缴。

  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武义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给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发票状况。

  4.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申报表附列材料,证明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状况。

  5.领付款凭据、现金日记账,证明被不申述单位付出给武义某某有限公司的开票费状况。

  6.预缴稽察补税款申请书、税收款缴书,证明案发后被不申述单位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额补交。

  7.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武义某某有限公司为被不申述单位缙云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案发后已将税款全额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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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浙江丽水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申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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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通过检索浙江丽水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申述决议书,以下为具有较为代表性的事例。

  案情简介:郭某某(另案处理)与别人合伙做钢管生意,未进行工商挂号,不属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2016年4月,郭某某向第三人购买了9份开票方为南京**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供给给客户抵扣税款。被不申述人任某某向郭某某购买钢管后,接受了郭某某供给的开票方为南京**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算计人民币10万元,税款金额人民币14529.91元,并于2016年4月底进行了税款抵扣,后补交了相关税款。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违法情节相对细微,虽与开票方南京**有限公司之间无实在货品买卖,但与供给发票的郭某某之间具有实在的货品买卖,且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又认罪悔罪,已补交相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则,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任某某不申述。

  案情简介: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不申述人夏某某作为龙泉市**阀门制作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为冲抵本钱,抵扣税款,在没有实在买卖来往的状况下,经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及夏某某自己联络,以付出票面金额5%-6%开票费的方法,从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践操控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并将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票面金额算计人民币1658793元,税额算计人民币232396.53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夏某某使用龙泉市**阀门制作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休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虚伪走账算计人民币1733149元。陈某某在扣除开票费后将剩下金钱打回夏某某操控的银行账户,回流资金算计人民币1642500元,夏某某付出开票费90649元。

  2021年9月6日,夏某某向龙泉市税务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算计人民币286016.23元。2021年9月15日,夏某某自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

  1.书证:受案挂号表、归案通过、值税专用发票、管帐记账凭据、公司章程、公司挂号基本状况、完税证明材料、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查看工作报告(复印件)、户籍信息等;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夏某某在无实践运营产生的状况下,让别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已补缴抵扣的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情绪较好,违法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能够革除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则,决议对夏某某不申述。

  案情简介: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系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践负责人。2017年3月,被不申述人王某甲为了让公司取得税款抵扣,经由王某乙介绍,在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实践货品买卖的状况下,付出票面金额5%为开票费,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计5张,虚开税额算计61694.04元,后实践抵扣增值税算计54262.5元。

  2021年9月10日,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络后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违法现实。

  2021年11月15日,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增殖税54262.5元。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证明被不申述人王某甲的天然身份状况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的法人状况;

  4.银行付出事务付款回单,证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流通状况;

  6.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零部件(物资)入库单、颗粒入库明细表、银行买卖明细,证明被不申述人王某甲向王某乙购买生物颗粒的状况;

  7.税收完税证明,证明2021年11月15日,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54265.5元;

  8.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人王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认罪情绪杰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王某甲不申述。

  案情简介:2015年6月至10月,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因收购废铁无增值税发票入账,时任某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某某和总经理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就在没有实在事务来往的状况下,以付出票面金额8.5%费用的方法购买了署名为武义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进项税款算计人民币382096.74元,某某公司将24张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分悉数折抵。

  另查明,2016年11月9日,某某公司将虚开的382096.74元税款悉数补缴。

  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武义某某有限公司开具给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的发票状况。

  4.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申报表附列材料,证明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状况。

  5.领付款凭据、现金日记账,证明被不申述单位付出给武义某某有限公司的开票费状况。

  6.预缴稽察补税款申请书、税收款缴书,证明案发后被不申述单位已将抵扣的税款全额补交。

  7.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武义某某有限公司为被不申述单位缙云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

  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被不申述单位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案发后已将税款全额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缙云县某某有限公司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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